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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建: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议案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3,820,446.47元。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9,394,284.67元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为304,426,161.80元,母公司可分配利润为264,548,562.01元。根据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公司202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64,548,562.01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时鉴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结合公司2023年度经营现状、盈利情况、股本规模,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现提出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0元(含税)。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645,080,624股为基数,以此计算2023年度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3,212,899.84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92%。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预案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完毕。若在方案实施前由

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引起总股本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分配股份总数为基数,利润分配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

三、相关决策程序

1.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与健康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本预案依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预案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完毕。若在方案实施前

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引起总股本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分配股份总数为基数,利润分配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明确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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