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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建: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条 为适应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计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门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ESG治理目标和计划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董事会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实施监督职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本议事规则下的工作。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6-8名董事组成,同时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

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简称:董秘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目标是在公司管理中,通过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推动公司整体价值提升。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职责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内容:

1. 关注可持续发展趋势,确保公司在可持续发展议题的立场及表现与时俱进,且符合适用的法律、监管要求及国际标准。

2. 针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愿景、战略及架构以及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作出汇报;

3. 监督公司各业务板块的ESG体系运行,审议和检查公司业务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识别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可持续发展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4. 指导和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实施,及时反馈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进展、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关注议题并针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提出提升建议;

5. 审阅公司年度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6. 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7.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的咨询或建议,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审议及执行、监督程序

1. 议事规则

(1) 审议事项提请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前,负责领导或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要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专题讨论会进行论证、评估;

(2)审议事项提请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前,需先提请党委会作前置审议程序、总经理办公室审议;

(3)提交审议的议案由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董秘办)进行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会秘书报请委员会。

(4)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可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5)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董秘办派专人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秘办要做好会议台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

(6)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研究决定事项通过后,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沟通,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召集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进行会议决策,并及时对外公告。

(7)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2. 决策执行阶段: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策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和相关人员,按公司经理层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3.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办公室,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发布落实执行。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委托董秘办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1. 在每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2. 在会议结束后,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见书,并送交各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意见书由董秘办负责保存。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日”均为工作日。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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