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89证券代码:873682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数量共计6,263,460股,占公司总股本18.89%,涉及自愿限售股东11名。
二、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明细情况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如是,说明亲属关系* | 是否为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是否为公开发行前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 截止2024年4月3日持股数量 | 本次自愿限售前已处于限售登记状态的股票数量 | 本次自愿限售登记股票数量 | 本次限售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自愿限售期间 | 本次限售后该股东所持的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1 | 刘健 | 是 | 是,实际控制人宋苹苹配偶 | 是 | 否 | 董事长、总经理 | 8,357,948 | 6,268,461 | 2,089,487 | 6.30% | 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 | 0 |
2 | 无锡毓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否 | 否 | 否 | 是 | 不适用 | 1,774,925 | 0 | 1,774,925 | 5.35% | 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 | 0 |
3 | 镇江君舜协立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否 | 否 | 否 | 是 | 不适用 | 1,541,924 | 0 | 1,541,924 | 4.65% | 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 | 0 |
4 | 无锡爱思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是 | 否 | 否 | 否 | 不适用 | 2,621,270 | 1,965,953 | 655,317 | 1.98% | 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 | 0 |
5 | 无锡鎏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是 | 否 | 否 | 否 | 不适用 | 599,316 | 449,487 | 149,829 | 0.45% | 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 | 0 |
6 | 沈建波 | 否 | 否 | 否 | 否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77,401 | 58,052 | 19,349 | 0.06% | 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 | 0 |
7 | 范今华 | 否 | 否 | 否 | 否 | 董事 | 65,518 | 49,139 | 16,379 | 0.05% | 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 | 0 |
8 | 宋苹苹 | 是 | 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健配偶 | 否 | 否 | 董事 | 25,000 | 18,750 | 6,250 | 0.02% | 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 | 0 |
9 | 骆从明 | 否 | 否 | 否 | 否 | 副总经理 | 20,000 | 15,000 | 5,000 | 0.02% | 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 | 0 |
10 | 袁国华 | 否 | 否 | 否 | 否 | 监事 | 10,000 | 7,500 | 2,500 | 0.01% | 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 | 0 |
挂牌公司已于2024年4月9日对上述股票申请限售。
11 | 孙宁 | 否 | 否 | 否 | 否 | 监事 | 10,000 | 7,500 | 2,500 | 0.01% | 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 | 0 |
三、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依据及解除条件
7、沈建波(高级管理人员);
8、范今华(董事);
9、骆从明(高级管理人员);
10、袁国华(监事);
11、孙宁(监事)。
上述股东的限售时间为自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
四、 本次股票自愿限售后公司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 百分比(%) | |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 18,042,948 | 54.43% | |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1、高管股份 | 8,569,617 | 25.85% |
2、个人或基金 | 3,316,849 | 10.01% | |
3、其他法人 | 3,220,586 | 9.72% | |
4、其他 | 0 | 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15,107,052 | 45.57% | |
总股本 | 33,150,000 | 100.00% |
五、 其他情况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自愿限售登记。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