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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丰能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

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按本制度要求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露重组标的名称、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式、本次重组的意向性文件等基本信息。

重组交易涉及通过竞拍方式进行,在停牌公告中披露重组标的名称及交易对手方可能不利于公司参与竞拍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组标的名称、交易对手方及进展情况。

重组标的涉及境外上市公司,在停牌公告中披露重组标的名称及交易对手方可能影响重组标的境外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手方名称,但应当披露重组标的资产的行业类型。公司最迟应当与境外上市公司同步披露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手方。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与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筹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1、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董事长确认。

3、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保密承诺函(附件二);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1、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但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申请类型□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是否书面承 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 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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