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1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员工的中远期利益与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紧密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
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促进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将公司经营目标与激励对象的个人表现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绩效管理水平,以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四、考核机构及职责
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考核年度 |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 | 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4300万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4800万元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5200万元 |
注:1. 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 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业绩达标的情况下,公司将根据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年度考核。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时才能100%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则视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其它本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有权终止对其的股权激励,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激励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实施期间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实施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提报董事会审议。
八、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应当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2、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如需)。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九、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董事会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十、附则
1、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本办法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生效后实施。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