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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思股份:关于科思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9

证券代码:300856 证券简称:科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债券代码:123192 债券简称:科思转债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思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科思转债”(债券代码:123192)将于2024年4月15日按照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科思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3.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

3、付息日: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因2024年4月13日为休息日,故付息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4、除息日: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票面利率为0.30%;

6、本次付息对象:“科思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12日,截至2024年4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科思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4年4月12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0.5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思股份”)将于2024年4月15日支付自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债简称:科思转债

2、可转债代码:123192

3、可转债发行量:72,491.78万元(7,249,178张)

4、可转债上市量:72,491.78万元(7,249,178张)

5、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债上市时间:2023年5月11日

7、可转债期限:2023年4月13日至2029年4月12日

8、可转债转股期限:2023年10月19日至2029年4月12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0%、第六年为3.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

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11、可转债登记机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债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4、可转债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其出具的《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科思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AA-”,“科思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科思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票面利率为0.30%,本次付息每10张“科思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3.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科思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2.40元;

2、对于持有“科思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

3、对于持有“科思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和除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

2、付息日: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

3、除息日: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4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科思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科思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科思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募集说明书》。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对本次付息事宜进行咨询:

1、联系部门:证券法律部

2、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C1栋10楼

3、联系电话:025-66699706

特此公告。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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