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JONTE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
目 录
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1 |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 | 3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JONTEN CPAS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天运[2024]核字第90011号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尔化工”)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23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迪尔化工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23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迪尔化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JONTEN CPAS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迪尔化工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