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邓志明先生、郝丹女士、黄晓明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邓志明先生、郝丹女士、黄晓明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