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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华新材: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108,76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97,28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4,159万元。2023年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59家,该类客户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上年度(2022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于2023年5月5日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3年度报告工作安排,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情况,公司各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年4月10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开沟通会议,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审计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和事项、计划报告目标及时间安排、执行业务相关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相关的情况汇报,并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三)2024年4月8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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