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召开了公司十届十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捌亿捌仟伍佰肆拾陆万伍仟柒佰零陆元整(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亿伍仟贰佰柒拾壹万零贰拾叁元整(人民币)。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叁拾捌亿捌仟伍佰肆拾陆万伍仟柒佰零陆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伍拾亿伍仟贰佰柒拾壹万零贰拾叁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订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