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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9

证券代码:002959 证券简称:小熊电器 公告编号:2024-025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及11月15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事宜。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56,577,238股减至156,567,238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56,577,238元减至156,567,238元。

二、 修订《公司章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657.7238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656.7238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657.7238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656.7238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根据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其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当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值、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资产负债率高于70%、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除以上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本次拟变更的注册资

本及相关章程条款修订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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