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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小熊电器
保荐代表人姓名:文斌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娜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1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2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该次培训重点介绍了募集资金管理、可转债受托管理、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持续督导处罚案例等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 ” 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2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第一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第二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6)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李一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2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兆峰投资、永新吉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第一年通过兆峰投资、永新吉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第二年通过兆峰投资、永新吉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不适用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本人通过兆峰投资、永新吉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7)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9)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10)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张红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2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兆峰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第一年通过兆峰投资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第二年通过兆峰投资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本人通过兆峰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7)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永新吉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第一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第二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3)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5)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若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龙少宏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2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第一年减持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第二年减持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7)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股东施明泰、龙少柔、龙少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第一年减持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第二年减持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3)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6)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股东兆峰投资、永新吉顺、施明泰、龙少柔、龙少静、龙少宏及实

际控制人李一峰和张红夫妇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企业/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通知发行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董事欧阳桂蓉、监事赵国洪、黎志斌、周志树和高级管理人员刘奎、邹

勇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从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2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8)

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若本公司违反该预案,则本公司将:(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兆峰投资关于稳定股价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若本公司违反该预案,则本公司将:(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将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不适用
1、兆峰投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附属公司”)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营业执照上列明或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本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后六个月内,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3)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发行人与本公司或附属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须与本公司不适用

或附属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

协议(如有)。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

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

(6)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处于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

(7)若本公司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李一峰、张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均未经营、委托他人经营或受

托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后六个

月内,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3)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发

行人与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

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本人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人保证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

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

(6)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处于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

(7)若本人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或附属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 (6)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处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 (7)若本公司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李一峰、张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均未经营、委托他人经营或受托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后六个月内,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3)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本人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人保证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 (6)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处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 (7)若本人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控股股东兆峰投资、实际控制人李一峰、张红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承诺在其属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将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规范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不适用

人严格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确保与发行人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如因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人严格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确保与发行人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如因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1、控股股东兆峰投资、实际控制人李一峰、张红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不适用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出具的关于发行可转债认购的承诺如下: (1)若本单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本单位/本人及本人近不适用

亲属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2)若本单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本单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成功认购,本单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单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和认购的本次可转债;(3)本单位/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接受承诺约束。若本单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或本次可转债,本单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因减持发行人股票或本次可转债的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若本承诺函出具之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自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亲属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2)若本单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本单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成功认购,本单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单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和认购的本次可转债;(3)本单位/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接受承诺约束。若本单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或本次可转债,本单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因减持发行人股票或本次可转债的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若本承诺函出具之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自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文 斌杨 娜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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