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案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案股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 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对提案进行审查;召集人决定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 被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别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后,分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 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根据公司要求作
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股东进行会议登
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其他机构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比照法人单位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有关的资产;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时必须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该关联交易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
主持人需要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主动回避。出席会议股东、无关联关系董事及监事均有权要求会议主持人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因关联股东回避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则该议案不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股东大会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至少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律师、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并公告,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对同一事项,股东大会作出不同决议,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无
论是否提示,均按后者取代前者的原则,以最新者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如本规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
同。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