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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程志佳)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9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的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报告期内,公司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并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将本人2023年度(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或称“任期内”)履职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程志佳,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1989年6月起,先后任职于哈尔滨三环化工厂、天润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哈尔滨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广西天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等;2011年12月至今,任上海河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河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23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4.2条所要求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在履职过程中,本人始终保持客观独立的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程志佳121212001

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此外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出席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过异议,也无反对或弃权的情形。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召开由本人担任委员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对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线上通讯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责任部门进行沟通,实地到访了公司募投项目现场,考察了募投项目的建设推进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在本人履职过程中,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本人的工作,充分尊重独立董事工作的独立性。公司管理层与本人保持密切联系,使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听取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方法、人员安排、审计重点

等相关事项的汇报,并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进行密切沟通,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就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核查。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职责的要求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聘任高管、高管的薪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等事项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其中,本人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核,认为:公司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价格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利益,且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审议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违规情形,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核,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聘任高管以及高管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不断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成就等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及预留授予日、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与管理层的沟通,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做出应有贡献,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程志佳2024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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