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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8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04月08日下午2: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3号馨雅大厦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03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张鹏程先生出差无法出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873,926,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7.19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861,722,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6.673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2,204,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19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12,465,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3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6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股份数的0.01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2,204,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194%。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2,509,0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8%;反对1,3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2%;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047,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277%;反对1,3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300%;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3%。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870,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反对1,951,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3%;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08,8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5024%;反对1,951,4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553%;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鑫律师、谭婳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4月0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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