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迪普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8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595号迪普科技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郑树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91,599,2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82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4,573,401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96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7,025,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85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56,035,9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0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4,156,1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5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879,7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452%。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9,497,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3%;反对2,101,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34,4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497%;反对2,101,5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9,497,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3%;反对2,101,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34,4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497%;反对2,101,5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9,492,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18%;反对2,101,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7%;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28,7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395%;反对2,101,5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3%;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波、张灵芝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