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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帆生物:信息披露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9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公司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交易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七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

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九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定期报告内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需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需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进行披露。若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中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六节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六节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二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四十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四十一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上述相关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本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身份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公告。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若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六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本制度未规定的应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据《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内幕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第八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第三章第四节、第六节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第八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三章第四节、第六节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一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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