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扬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836675 |
注册资本 | 172,198,000.00元 |
注册地址 | 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内 |
主要办公地址 | 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内 |
法定代表人 | 樊荣 |
实际控制人 | 樊荣、桑红梅 |
联系人 | 江凌云 |
联系电话 | 0812-389066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
本次证券挂牌时间 | 2020年12月28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二、保荐工作概述
华西证券作为秉扬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7、按照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2年 5月 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2年 6月7日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截至2022年5月16日原募投项目“米易县得石镇杉木洞耐火粘土矿开发利用项目(年产 10 万吨)”的募集资金余额1,186.37万元,以及募集资金专户扣除手续费后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部用于“年产60 万吨压裂用石英砂支撑剂项目房建、土建及配套设备”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年产 60 万吨压裂用石英砂支撑剂项目房建、土建及配套设备”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为 1,186.37万元。华西证券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将重要事项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保持积极的沟通,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要求并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能够及时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
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七、其他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就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李 皓 | 陈国星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