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9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
经查,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柯金龙于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分别收到有权机关下发的《立案通知书》《拘留通知书》《起诉书》,茂名子公司和柯金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立案和提起公诉,柯金龙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你公司在收到上述司法文书后未及时披露,且部分临时公告中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柯云峰、总经理柯国强、董事会秘书梁润世对上述违规情况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13楼)接受监管谈话。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消除违规行为影响,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尽快完成整改报告及启动内部问责流程,在规定期限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加强信息披露的合规意识及要求,从内控的角度积极改善及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