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大华核字 |
[2024]0011000235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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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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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1-3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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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4]0011000235
号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航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吉祥航空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吉祥航空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吉祥航空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大华核字[2024]0011000235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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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吉祥航空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吉祥航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吉祥航空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吉祥航空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 |
北京
刘万富
中国注册会计师:
郭静瑜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 第1页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12号)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247,861,111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3.32元。截至2022年8月3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金3,301,509,998.52元,扣除发行费用17,000,372.70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3,284,509,625.82元。
截止2022年8月3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2]00049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2,348,741,643.06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0.00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348,741,643.06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449,615,071.23 元;补充流动资金净额938,000,000.00元;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及发行费用税费等的净额6,249,642.15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046,870.20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2022年四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金桥支行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金桥支行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