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空调”)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
邓春杰,女,1978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系,2000年执业。曾在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兼党支部书记、黑龙江省党代表、哈尔滨市党代表、道里区人大代表、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哈尔滨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道里区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黑龙江省女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律协行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们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认真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各项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未对董事会各项提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公司2023年度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提案均投了同意票。报告期,公司共召开了11次董事会会议,其中现场召开1次,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3次、通
讯方式召开7次。股东大会召开3次,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姓名 | 董事会 | 股东 大会 | |||
本年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出席次数 | |
邓春杰 | 11 | 10 | 1 | 0 | 1 |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的提案、修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工作进行了审议,本人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姓名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
邓春杰 | 本年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本年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2 | 2 | 1 | 1 |
(三)与管理层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与公司董事长、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保持了顺畅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资料并及时传递,为本人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同时,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议案内容,准时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董事长、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对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情况汇报,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全面了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状态、规范运作情况,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情况、执行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四)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关联与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本人对2023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提案》,按照规定作出了判断和审核。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2022年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的提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经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真核实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于2022年年报中列示,相关审议、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5月19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2022年度审计报酬的提案》,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上述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
2、报告期,无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勤勉尽责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保持了独立性,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持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助力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同时,进一步发挥业务专长,努力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独立董事:邓春杰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