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第五条 主席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本委员
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
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
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 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
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 审议公司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四)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 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八条 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委员
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第九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
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
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
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
通知。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
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
签等方式召开。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
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本委员会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
审议。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议
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
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
起不少于十年。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