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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园: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9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或“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聘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承接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方投行作为正在履行李子园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检查的现场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盛佳玉、邵荻帆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3月28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盛佳玉、邵荻帆、金函辉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公告、公司治理文件、重大合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

4、查看本持续督导期内的三会文件;

5、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等资料;

6、查阅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收集并查阅了公司的三会文件等资料。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李子园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三会文件和会议记录、本持续督导期内披露的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李子园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使用明细账、与募集资金相关公告等资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李子园募集资金已按照既定的规划用途使用,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情况良好。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李子园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三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情况,并与公司相关高管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经与财务总监访谈及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

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李子园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2023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李子园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李子园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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