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4]200Z0032号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谊众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上海谊众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上海谊众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4]200Z0032号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谊众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上海谊众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上海谊众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 外经贸大厦 15层 / 922-926 (100037) TEL:010-6600 1391 FAX:010-6600 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https://www.rsm.global/china/ | ||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容诚审字[2024]200Z0032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容诚审字[2024]200Z0032号 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付后升(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悦 |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汤节节 | ||
2024年4月3日 | |||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包括公司的研发项目和核心产品的生产、销售;纳入评价范围的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与仓储、合同管理、生产管理、销售业务、研发活动、内外部信息与沟通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资金活动、采购业务、研发活动、销售业务等方面。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 |||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
重大缺陷 | 内部控制环境无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 ||||
重要缺陷 | 未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 ||||
一般缺陷 | 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控制缺陷。 | ||||
说明:
无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主营业务收入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主营业务收入的0.5% | 0.2%≤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主营业务收入的 0.5%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主营业务收入的0.2% |
税前利润总额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税前 利润总额的 5% | 税前利润总额的 2%≤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税前利润总额的5%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税 前利润总额 2% |
说明: 无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无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