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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8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均由公司统筹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符合公司总体战略且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的境内新股配售或者申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证券回购、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含公司因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上市后,持有限售期满可上市流通的股票)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利用银行专项信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买卖相同的证券。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八条 证券投资决策

(一)公司证券投资(含持有限售期满可上市流通股票减持)总额低于3000万元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公司证券投资(含持有限售期满可上市流通股票减持)总额超过3000万元(含),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证券投资(含持有限售期满可上市流通股票减持)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含)的,需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证券投资执行

(一)公司总裁在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公司总裁办公会根据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金额;

(二)公司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为公司证券投资日常工作管理和操作单位,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拟定具体投资计划报公司批准后执行,并负责保管证券投资资金密码及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开户、转户、销户时需由公司总裁批准;

第十条 股票的管理

(一)公司在新股(IPO)申购中签后,原则上应在上市当日卖出。

(二)公司参与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股票,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控制

(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报告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公司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资事宜。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需在有权决策机构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

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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