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广东省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年报工作规则
第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与负责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后,审计委员会最终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能够充分了解
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二条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形成的相关文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