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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公司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8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要求、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多渠道与中小股东交流沟通,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

(三)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经济发展的前提下,2023年-2025年,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45%。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提出中期现金分红的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本规划的决策与调整机制

在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当期资金需求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制定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发展状况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本规划和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

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利润分配政策变动方案,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亦同。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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