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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8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辖区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材料。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等进行核查。

第八条 公司应在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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