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4月1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全体董事同意,会议于2024年4月3日14: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旭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经公司股东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资格,董事会同意提名吴海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经公司股东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资格,董事会同意提名谢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谢荟先生需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通过后才能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2024年4月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公司拟补选吴海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谢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情况如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拟为:谢荟、吴亮、彭陈,由谢荟担任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拟为:彭陈、吴海峰、谢荟,由彭陈担任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拟为:闫艳、彭陈、郭宏斌,由闫艳担任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拟为:梁旭、闫艳、郭宏斌、吴亮,梁旭担任主任委员。本议案须经吴海峰先生的董事资格、谢荟先生独立董事资格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吴海峰,男,1976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复旦大学EMBA,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分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分行审批中心主任,广东南粤银行揭阳分行副行长,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2019年至今任复商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吴海峰先生在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泓垣盛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卢大光先生控股的复商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裁职务,与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泓垣盛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海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谢荟,男,198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深交所董秘资格。2007年7月至2016年2月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理;2016年3月至今任赣州盛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11月至今任赣州德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