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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恩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4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4月2日,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4月2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6.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93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肖海军、丁方飞、刘放来

2024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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