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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仪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3

证券代码:301270 证券简称:汉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3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五区2号楼二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立群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39,68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2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25,938,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45%%。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13,745,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82%。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13,745,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82%。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13,745,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82%。

5、公司2024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苗丁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9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征集人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联股东谢立群、北京汉仪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汉之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3,745,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45,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联股东谢立群、北京汉仪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汉之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3,745,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45,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就本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⑤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⑥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⑦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但如法律、

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⑧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⑨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⑩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关联股东谢立群、北京汉仪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汉之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3,745,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45,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就本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詹越、薄思远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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