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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咨国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3

证券代码:836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4-026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保荐机构应当关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董事会的专项报告中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书面说明违规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追究主要人员的责任,并与保荐机构及时沟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50%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与本制度条款内容存在相抵触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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