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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润智控: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3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

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挂牌/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按照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

1、2023年1月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上市公司管理部发[2023]监管001号),因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披露《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拟定于2022年12月27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12月26日披露《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公告》,未能于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披露取消公告。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对公司、王荣、李强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2、2023年7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上市公司管理部发[2023]监管036号),公司于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借款,共计684万元。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了上述事项并于2023年4月10日进行披露,保荐机构及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公司未能及时审议、披露募集资金置换。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行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对公司、王荣、章群锋、李强、何永福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3、2023年9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16号),在现场检查中发现,2022年11月及12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建设款684万(占募集资金总额的4.73%),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3年4月7日补充审议,并于2023年4月10日补充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王荣、章群锋、李强、何永福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针对出现的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进行深刻反思,并已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在今后公司治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的工作,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和交易所纪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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