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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冶集团: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4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3-061”“2023-062”临时公告的

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系株洲冶炼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被上诉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恩菲”)为被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仍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及利息32,345,209.3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预计不会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冶有色”)收到常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湖南华平宇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宇磊”)起诉株冶有色的《民事起诉状》以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相关材料,原告华平宇磊请求判令株冶有色向华平宇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7,989,364.5元以

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4,355,844.85元;请求判令中国恩菲、十九冶对上述工程欠款以及逾期支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中国恩菲、十九冶、株冶有色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2023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华平宇磊在上诉期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诉讼裁判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湘04民终136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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