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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达电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3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后)

上市公司名称: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共达电声
股票代码:0026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C栋5楼
通讯地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C栋5楼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1年9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及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其后还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背上市公司及权益变动所涉各方在此之前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介绍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 ...... 10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23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24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6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 31

第八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32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35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40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42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无锡韦感/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原名“无锡韦尔半导体有限公司”
共达电声/上市公司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锐昊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万魔声学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爱声声学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义乌韦豪义乌韦豪创芯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韦豪天津韦豪泰达海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望基金上海浦东海望集成电路产业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临港上海临港新片区道禾一期产业资产配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韦尔股份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无锡韦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爱声声学持有的上市公司37,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8%),并接受爱声声学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17,98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
《公司章程》《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转让协议》无锡韦感与爱声声学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无锡韦感与爱声声学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万元/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因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无锡韦感,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C栋5楼
法定代表人万蔡辛
注册资本8,015.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32BT9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集成电路、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9-03-18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及持股比例万蔡辛及其一致行动人廖勇、无锡锐昊合计持股23.08%,海望基金持股21.90%、上海临港持股21.90%、天津韦豪持股16.40%、韦尔股份持股11.23%、义乌韦豪持股5.49%
通讯地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C栋5楼
联系电话0510-8899228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无锡韦感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

注:根据《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协议》、《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协议之补充协议》、《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协议二》:万蔡辛持有的无锡锐昊280万元合伙份额中,141万元合伙份额系其本人真实出资,剩余139万元合伙份额系其代何政达、于艳阳、朱翠芳、苏舟、吴金海、孔宪博、王亮持有,上述139 万元合伙份额的权利授权万蔡辛代为行使;廖勇持有的无锡锐昊520万元合伙份额,全部系其代赵成龙、刘新华、胡振华、谭海峰、李婷、杨吉升、刘宏志、徐珺超、赵读亮持有,上述520万元合伙份额的权利授权廖勇代为行使;无锡锐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万蔡辛担任,并由其执行合伙事务。根据万蔡辛与廖勇、无锡锐昊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保证在无锡韦感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保证、巩固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若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以万蔡辛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万蔡辛直接持有无锡韦感8.73%股权,万蔡辛通过其控制的无锡锐昊间接持有无锡韦感9.98%股权,万蔡辛及其一致行动人廖勇、无锡锐昊合计持有无锡韦感23.08%股权。目前,无锡韦感董事会7名成员中,万蔡辛及其控制的无锡锐昊委派4人,天津韦豪及义乌韦豪合计委派1人,上海临港、海望基金各委派1人,且万蔡辛担任无锡韦感董事长及总经理,对无锡韦感经营与决策起主导作用,万蔡辛能够实际控制无锡韦感。根据上述安排,万蔡辛为无锡韦感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无锡韦感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万蔡辛,基本情况如下:

万蔡辛: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身份证号码:360403198310******,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曾先后作为联合创始人创建北京卓锐微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耐普登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韦感等公司。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任北京航天控制仪器研究所(航天科技九院十三所)高级工程师;2012年11月至2017年5月,任北京卓锐微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先后担任武汉耐普登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总经理;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任无锡韦感副总经理、技术总监;2021年8月至今任无锡韦感董事长、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韦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1武汉耐普登科技有限公司1,000.00100.00%集成电路芯片、微机电系统芯片、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研发、批发兼零售;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磐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00.00100.00%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无锡韦感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无锡韦感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万蔡辛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出资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经营范围
1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0.00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35%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的设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无锡韦感的主营业务为硅基麦克风的生产、销售以及

MEMS声学芯片的研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无锡韦感成立于2019年3月18日,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总资产7,689.696,535.88
总负债5,429.964,536.26
所有者权益合计2,259.731,999.62
资产负债率71.61%69.41%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4,546.531,119.08
营业利润-2,740.28-1,507.20
净利润-1,967.49-1,099.01
净资产收益率-87.07%-54.96%

注: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的年末数。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职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万蔡辛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北京
刘新华董事中国江苏无锡
赵成龙董事中国江苏苏州
蒋樱董事中国江苏无锡
刘子青董事中国上海
葛亚磊董事中国上海
陈晓华董事中国上海
朱翠芳监事中国江苏无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蔡辛均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2021年8月,无锡韦感与万蔡辛、廖勇、无锡锐昊、韦尔股份、义乌韦豪、天津韦豪、海望基金、上海临港签署《无锡韦尔半导体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海望基金、上海临港、天津韦豪分别受让韦尔股份所持无锡韦感875万元出资额、875万元出资额、750万元出资额所对应的股权,万蔡辛、天津韦豪分别受让廖勇所持无锡韦感300万元出资额、50万元出资额所对应的股权;同时,义乌韦豪、天津韦豪、海望基金、上海临港对无锡韦感进行增资。无锡韦感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结构调整完成后,无锡韦感的控股股东由韦尔股份变为万蔡辛,实际控制人由虞仁荣变更为万蔡辛。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基于对当前宏观经济与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信心,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以及对当前投资价值的认同,通过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借助自身的资源和实力优势,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实力。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者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未来若有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1年9月12日,无锡韦感召开董事会,同意受让爱声声学持有的共达电声37,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8%)以及接受爱声声学持有的上市公司17,98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并就上述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事宜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爱声声学持有的上市公司37,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8%),并接受爱声声学持有的上市公司17,98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15.2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时间及方式

2021年9月12日,无锡韦感与爱声声学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爱声声学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7,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8%)转让给无锡韦感。2021年9月12日,无锡韦感与爱声声学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爱声声学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7,98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独家地委托给无锡韦感。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中孰早发生之日终止:(1)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三(3)年;或(2)乙方或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本数)。

本次权益变动后,无锡韦感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7,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8%,合计持有54,98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27%,无锡韦感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万蔡辛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如下:

单位:股

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无锡韦感---37,000,00010.28%15.27%
爱声声学54,980,00015.27%15.27%17,980,0004.99%-
合计54,980,00015.27%15.27%54,980,00015.27%15.27%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 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2、股份转让

2.1 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共达电声3,700万股股份即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28%的股份。

2.2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2.3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4 甲乙双方均确认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系甲方原持有的标的股份的权益,包括与甲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3、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3.1 股份转让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6,250万元(大写:

肆亿陆仟贰佰伍拾万元整)。乙方应全部以现金形式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3.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3.2.1 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5,000万元(大写:贰亿伍仟万元整)。

3.2.2 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8,250万元(大写:壹亿捌仟贰佰伍拾万元整)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未在标

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2021年11月12日(孰晚)按期足额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的,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或2021年11月12日(孰晚)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共达电声1,700万股股份(占共达电声股本总额的4.7222%)质押给甲方,作为第二期及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担保。

3.2.3 乙方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支付给甲方。如果此前已经办理了股份质押的,则甲方应在收到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办妥前述占共达电声股本总额4.7222%的股份质押解除的全部手续。

3.2.4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条第3.2.2条、第3.2.3条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总计不超过30日(含本数)的宽限期(从乙方未能按照本条第3.2.2条或第3.2.3条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计算),且最后一期尾款应不迟于2021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在此期间内乙方应当按照年化6%的利率就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向甲方支付宽限期的违约金。超过宽限期或在2021年12月15日前仍未支付的,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11.3条支付违约金。如果2021年11月12日前标的股份未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双方另行协商确认最后一期尾款的最迟支付时间。

3.2.5 在甲方收到乙方每期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3.3 若本次股份转让非因乙方不履行付款义务等原因导致最终不能转让即本次股份转让失败,甲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失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返还给乙方;否则,甲方按应返还金额的日0.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甲方向乙方全部返还应返还款项。若甲方在本次股份转让失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上述款项返还的,甲方仅需支付滞纳金,不构成本协议11.2条的违约。本次股份转让失败之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日期:a)甲乙双方签订本次股份转让终止协议日;b)本次股份转让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不予出具确认意见书之日;c)本次股份转让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并不予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之日。

4、股份过户

4.1 甲方确认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2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之下一工作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确认,并在取得合规确认之次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且于提交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非因甲方原因未能办理的除外),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按照相关监管、信息披露要求需要先行公告的,双方应当先行完成公告程序。

4.3 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4.4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5、过渡期

5.1 在过渡期内,甲方保证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外,甲方不得同意上市公司以其重要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权利;不得同意上市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

5.2在过渡期内,甲方承诺不改变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将保证上市公司根据以往惯常的方式经营、管理、使用和维护其自身的资产及相关业务,并保证上市公司在标的股份过户日前资产完整,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3 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部分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做调整。在过渡期内,如甲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或者由乙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予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

5.4 在完成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部分董事、监事调整的方案,甲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尽一切合理必要的努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乙方的调整方案,促使乙方要求的上市公司现有5名非独立董事、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出辞职申请,上述人员调整工作应尽量在乙方提出改选申请之后

1个月内完成。

6、声明、陈述与保证

6.1 甲方的声明、陈述和保证

6.1.1 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6.1.2 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和股份过户的需要,尽一切合理必要的努力协调上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并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6.1.3 在完成股份过户之日起,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1,798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4.99%)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双方应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6.1.4 在过渡期内,甲方保证不会将标的股份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6.1.5 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保证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6.1.6 在过渡期内,甲方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交易或协议,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6.1.7 甲方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批程序和登记手续,决不拖延或拒绝,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持有标的股份。

6.1.8 甲方保证所作的所有陈述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6.1.9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对上市公司所作出的承诺真实、有效,同时将按照该等承诺履行其义务。

6.2 乙方的声明、陈述与保证

6.2.1 在本协议签署时,乙方尚未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在本协议签署后,对尚未获得而对本协议的履行必不可少的授权、许可及批准,乙方将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予以取得。

6.2.2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6.2.3 乙方保证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

6.2.4 乙方的上述声明和保证系为保证甲方利益而作出,该等声明和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且导致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同意做出充分的赔偿。

6.2.5 乙方保证,本次交易后,在甲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任何法律、财务、业务资料或信息,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合理的协助。

6.2.6 乙方保证配合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全部所需的材料,并配合甲方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7、债权债务分担

7.1 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7.2甲方承诺:(1)在本协议签署前已向乙方提供上市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及涉诉、涉行政处罚、对外担保清单、科目余额表,且该等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上市公司不会出于非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以保证、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增加其重大或有负债;不会放弃重大债权或提前清偿重大债务;不与任何关联方发生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不会因新增重大诉讼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冻结、拍卖等)。

如乙方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发现甲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共达电声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债务及重大或有负债,以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任何增加重大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由甲方承担;如对乙方或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对乙方或共达电声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要求的,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协议的生效条件

8.1 本协议在甲方和乙方分别加盖公章,并由其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股东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及乙方股东会均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为免疑义,甲方、乙方最迟应当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0日内分别召开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及乙方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如果万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或乙方股东会未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

9、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9.1 非经协商一致或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协议解除,必须由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形式作出。

9.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协议一方或双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9.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协议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9.2.2 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单独解除本协议。

9.2.3 如果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如期足额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且延迟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的,则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乙方应当以全部转让价款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按照日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2.4如果在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后,甲方未能按4.2条约定的起始时间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申请,且延迟提交申请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除返还乙方已支付价款外,还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应当以全部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延迟提交申请时间的日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2.5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9.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9.3.1 本协议项下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

9.3.2 本协议解除。

9.4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通知和送达条款于本协议解除后仍然继续有效。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 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2、表决权委托安排

2.1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将其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1,798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或“委托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以下简称“表决权”)不可撤销地、独家地委托给乙方使用。

2.2 在委托期限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甲方因持有标的股份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也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2.3 在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减持标的股份。

2.4 委托权利的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召集、召开和出席共达电声股东大会;

(2)向共达电声股东大会提提案以及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及变更、罢免董事、监事人员;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共达电声公司章程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4)就共达电声经营事项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法律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非财产性股东权利。

2.5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委托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其因甲方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除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委托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能。在委托期间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乙方亦不能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委托表决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转授权第三方行使。

3、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乙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及有利于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地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3.2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而无需征求甲方的意见或取得甲方的同意,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3.3 乙方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的,不需要甲方就具体表决事项另行出具委托书。但如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监管机构(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上市公司有要求,或者乙方认为有必要的,甲方应就具体事项的表决权行使,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3.4 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委托期限

4.1标的股份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中孰早发生之日终止:

(1)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三(3)年;或

(2)乙方或其关联方直接和/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本数)。

5、陈述、保证与承诺

5.1 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

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

(2)为签署本协议,甲方将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取得为签署本协议必不可少的授权、许可及批准;

(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是上市公司的在册股东;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完整地拥有委托股份的股东权利,且未曾将委托股份委托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5.2 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

(2)为签署本协议,乙方已取得根据其章程等的要求必要的审批及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对尚未获得而对本协议的履行必不可少的授权、许可及批准,将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予以取得;

(3)乙方承诺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委托权利;

(4)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会利用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的表决权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协议生效后,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6.2 若发生以下情形,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项下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

(1)乙方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二笔和/或第三笔股份转让款,且在宽限期内经甲方催告仍未履行相应股份转让款支付义务的;

(2)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关相关规定,不正当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或

(3)乙方发生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

7、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陈述、保证或承诺,或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导致的一切损失,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8、其他

8.1 双方确认,就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双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8.2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1)《股份转让协议》已由双方签署并生效;及

(2)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7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28%)已过户登记并登记至乙方名下。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等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形。

六、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相关批准或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万魔声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无锡韦感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无锡韦感拟以12.50元/股的价格受让爱声声学所持上市公司37,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8%),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46,250万元。表决权委托不涉及支付价款。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

无锡韦感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需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主要通过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取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上述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出资、代他人出资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明确可行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制定和实施相应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根据无锡韦感和爱声声学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在完成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锡韦感应向爱声声学提出部分董事、监事调整的方案,爱声声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尽一切合理必要的努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无锡韦感的调整方案,促使无锡韦感要求的上市公司现有5名非独立董事、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出辞职申请,上述人员调整工作应尽量在无锡韦感提出改选申请之后1个月内完成。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其他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明确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修改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无锡韦感将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财务核算体系和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完全分开,保持独立经营能力。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锡韦感及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蔡辛承诺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相互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本公司/本人。

2、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减少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与本公司/本人的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上市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3、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

形。

(三)确保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等财务、会计活动。

(四)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或领取薪酬。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本公司/本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以非正当途径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五)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运作并行使职权。

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无锡韦感的主营业务为硅基麦克风的生产、销售以及MEMS声学芯片的研发,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微型电声元器件及电声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硅微麦克风。无锡韦感与上市公司在硅基麦克风业务方面存在重合的情形。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风险,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出发,无锡韦感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规范与上市公司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为此,无锡韦感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蔡辛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控制关系期间,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对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无锡韦感将与上市公司在硅基麦克风业务方面存在重合的情形,承诺人将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5年内,并力争用更短的时间,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前述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资产重组:采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股份对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的不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资产划转、设立合资公司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对存在业务重合部分的资产进行梳理和重组,消除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形;

B.业务调整:对业务边界进行梳理,通过资产交易、业务划分、业务调整等不同方式实现业务区分,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构成、产品档次、应用领域与客户群体等方面进行区分,尽最大努力实现业务差异化经营;

C.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部分相关资

产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进行统一管理;D.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涉及的反垄断审查)的审批程序为前提,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控制关系期间,为避免承诺人及承诺人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承诺人及承诺人控股子公司不会在现有业务以外新增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硅基麦克风业务形成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再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硅基麦克风业务形成竞争的业务。

4、除本承诺函第 2 条所述情况外,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控制关系期间,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股子公司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硅基麦克风业务形成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承诺人控股子公司应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在同等条件下尽最大努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优先选择权。本承诺函自承诺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生效,并在承诺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三、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及相关解决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无锡韦感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为规范和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无锡韦感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蔡辛作出承诺如下:

“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

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首次公告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数量(股)成交价格
陈瑶万蔡辛妻子2021.05.10买入3,3007.60
2021.05.11买入14,6007.64
2021.05.13卖出2007.95
2021.05.19卖出17,7007.76
卢文勤赵成龙妻子2021.05.11买入1007.68
2021.05.12买入7,9007.56
2021.05.12卖出1007.84
2021.05.14买入3,4007.66
2021.05.17买入1,7007.70
2021.05.17买入1,7007.66
2021.05.19卖出2,0007.63
2021.05.19卖出1,0007.65
2021.05.19卖出2,0007.63
2021.05.19卖出1,0007.66
2021.05.19卖出3,0007.762
2021.05.19卖出1,0007.79
2021.05.19卖出4,7007.8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万蔡辛先生承诺如下:

“1、本人在知晓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后,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文件的要求,审

慎处理和保存保密信息并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以任何方式、出于任何目的向任何不参与本项目的个人、法人、机构、组织透露该权益变动事项相关信息,也未建议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本人配偶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其个人对资本市场的价值判断做出的决策,仅遵循个人的主观决策,本人在其买卖股票前事先并不知悉本次交易,并未向其透露任何未公开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

3、本人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陈瑶女士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行为系个人对资本市场的价值判断做出的决策,仅遵循个人的主观决策,本人在买卖股票前事先并不知悉本次交易,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赵成龙先生承诺如下:

“1、本人在知晓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后,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文件的要求,审慎处理和保存保密信息并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以任何方式、出于任何目的向任何不参与本项目的个人、法人、机构、组织透露该权益变动事项相关信息,也未建议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本人配偶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其个人对资本市场的价值判断做出的决策,仅遵循个人的主观决策,本人在其买卖股票前事先并不知悉本次交易,并未向其透露任何未公开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

3、本人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卢文勤女士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行为系个人对资本市场的价值判断做出的决策,仅遵循个

人的主观决策,本人在买卖股票前事先并不知悉本次交易,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无锡韦感成立于2019年3月18日,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7,110,989.3215,938,503.77
应收账款6,775,295.003,071,939.00
预付款项1,455,514.326,272,028.64
其他应收款2,649,599.868,092,585.58
存货19,408,960.7911,848,752.32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2,943,949.961,852,251.37
流动资产合计40,344,309.2547,076,060.68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19,585,856.368,585,856.36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2,881,957.901,643,181.44
在建工程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2,275,056.323,711,934.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1,809,761.504,081,936.18
其他非流动资产259,850.00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非流动资产合计36,552,632.0818,282,757.98
资产总计76,896,941.3365,358,818.66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账款15,116,433.7913,998,550.08
预收款项
合同负债2,305.84
应付职工薪酬2,089,384.87842,663.67
应交税费69,349.3521,933.07
其他应付款37,021,819.2430,499,502.86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299.76
流动负债合计54,299,592.8545,362,649.68
负债合计54,299,592.8545,362,649.68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45,000,000.0034,0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资本公积18,676,540.157,400,417.23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41,079,191.67-21,404,248.25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22,597,348.4819,996,168.9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76,896,941.3365,358,818.66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一、营业收入45,465,278.3911,190,801.36
减:营业成本38,189,754.4711,212,648.99
税金及附加15,639.699,608.00
销售费用1,158,747.97379,720.51
管理费用22,884,947.8111,619,971.15
研发费用8,623,446.632,059,433.23
财务费用1,537,803.99-45,496.76
其中:利息费用2,139,750.00243,333.33
利息收入428,166.90286,681.46
加:其他收益4,374.52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462,081.09-1,026,957.03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27,402,768.74-15,072,040.79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27,402,768.74-15,072,040.79
减:所得税费用-7,727,825.32-4,081,936.18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19,674,943.42-10,990,104.61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19,674,943.42-10,990,104.61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六、综合收益总额-19,674,943.42-10,990,104.61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47,652,501.479,303,250.50
收到的税费返还110,676.92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04,662,312.0630,530,014.79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52,314,813.5339,943,942.2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44,486,506.0219,930,703.66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1,513,564.423,622,025.08
支付的各项税费86,204,975.848,828.63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4,461,809.929,908,518.63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56,666,856.2033,470,076.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352,042.676,473,866.21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2,535,233.785,301,730.98
投资支付的现金11,000,000.0019,000,000.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3,535,233.7824,301,730.9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535,233.78-24,301,730.98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11,000,000.0034,000,000.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000,000.0034,000,000.00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2,139,750.00243,333.33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139,750.00243,333.3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60,250.0033,756,666.67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99,512.009,701.87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8,827,514.4515,938,503.77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5,938,503.77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7,110,989.3215,937,503.7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无锡韦感2019年度及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4699号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4318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无锡韦感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2020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

无锡韦感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以公司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无锡韦感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详见本报告书备查文件。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万蔡辛年 月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能够提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文件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承诺与说明;

8、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文件;

9、信息披露义务人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发生相关交易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二、备至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以备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上市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 68 号

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zse.cn

(本页无正文,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后)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万蔡辛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共达电声股票代码00265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C栋5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前)是 □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前)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不适用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协议转让: 变动种类:流通股 变动数量:37,000,000 变动比例:10.28% 表决权委托: 变动种类:流通股 变动数量:17,980,000 变动比例:4.99%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变动方式:接受表决权委托 变动时间:《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否√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万魔声学股东大会及无锡韦感股东会表决通过,其后还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否√

(本页无正文,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后)之附表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万蔡辛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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