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力女士、李志刚先生、张世兴先生、冉祥俊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专项意见。根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供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结合其他相关资料,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是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独立董事不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