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审核意见立信中联专审字[2024]D-011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动力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包括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4年4月1日出具立信中联审字[2024]D-0366号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南”)的相关规定,新锦动力公司管理层编制了后附的《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按照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南的规定编制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是新锦动力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新锦动力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时所检查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我们认为,新锦动力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符合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南的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新锦动力公司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审核意见仅供新锦动力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附件:新锦动力集团股份公司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水兵
(项目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方青胜
中国天津市 2024年4月1日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编制单位: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本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营业收入金额 | 65,658.01 | 46,380.33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1,077.43 | 462.71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1.64% | 1.00%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358.71 | 房租及材料销售收入 | 450.54 | 房租、软件租赁收入及材料销售收入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9.60 | 客户延期付款利息 | 12.17 | 客户延期付款利息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709.12 | 本期新增EPC工程总包业务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1,077.43 | 462.71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64,580.58 | 45,917.62 |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