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科技”、“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2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截至2024年3月14日止,公司实际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88,77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0.10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179,999,9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685,842.2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314,155.5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4]001100010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开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新科技园区支行账号为732878224455的人民币账户。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 总额 |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额 |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
1 | 泰国光库生产基地项目 | 21,540.00 | 12,610.00 | 粤发改开放函〔2023〕360号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5,390.00 | 5,390.00 | - |
合计 | 26,930.00 | 18,000.00 | - |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光库泰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
截至2024年3月22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2,756.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已预先投入资金 | 其中:装修建筑工程费 |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泰国光库生产基地项目 | 2,756.08 | 2,756.08 | 2,756.08 |
合计 | 2,756.08 | 2,756.08 | 2,756.08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4] 0011005830号”《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人民币2,756.08万元,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审核意见及鉴证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756.08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2024年4月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光库科技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光库科技截至2024年3月22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
光库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中信证券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威 | 黄子真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