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监事会和监事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工作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董事会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应同步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并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材料一般应与会议通知同步送达
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通过举手投票或书面投票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的表决意向为反对、弃权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三) 会议议程;
(四) 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和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
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