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日上午10点在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7楼召开。会议应参会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会表决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公司全体监事对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23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经
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2、公司2023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3、公司监事会成员没有发现参与2023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公司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认定,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811,796.65元,母公司2023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94,116,918.56元。
公司拟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686,677,1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866,771.13元。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监事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一至四项目议案均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六、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七、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对会计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