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原规定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总额低于1亿元且低于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第(十八)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三、备查文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