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均含本数)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股(含本数),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12日和2023年5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5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296,83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245%,最高成交价为
11.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81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40,021,825.4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公司此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既定方案。
公司后续会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股份回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