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4-027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7,500股。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标的股票数量: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621.6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093.1597万股的3.64%。其中,首次授予556.60万股(包括: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157.00万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99.6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9.54%,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093.1597万股的3.26%;预留65.00万股(包括: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15.00万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5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0.46%,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093.1597万股的0.38%。
(4)激励对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5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授予价格: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08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8.16元/份。
(6)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①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②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行权安排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各行权期考核要求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之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各解除限售期/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 第一个解除限售/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8%;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 |
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6%。 | |
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8%;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6%。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 第一个解除限售/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
股票/股票期权 | 于32%;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6%。 | |
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8%;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6%。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解除限售/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行权事宜。若各解除限售/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个人解除限售/行权比例(Y) | 100% | 80% | 6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Y)。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年5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1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2021年6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1年6月28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15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同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6月28日,向341名激励对象授予396.10万份股票期权,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2年1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7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2年2月12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8、2022年2月25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1日。同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2月25日,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48.00万份股票期权,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2年7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鉴于2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上述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283,000份进行注销;86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行权条件的93,6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综上,公司对上述1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76,600份进行注销。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10、2022年8月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1,200股。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该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仅达到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11,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综上,公司对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1,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1、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鉴于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上述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76,000份进行注销;2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行权条件的21,6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综上,公司对上述2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97,600份进行注销。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12、2023年6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13、2023年7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6月27日届满,公司对9,260份逾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鉴于2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上述2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136,800份进行注销;8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行权条件的103,26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综上,公司对上述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49,320份进行注销。公司于2023年7月7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14、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4,400股。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该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7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仅达到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上述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综上,公司对上述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5、2024年4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内容,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27日,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2年3月1日,截至2024年4月1日,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约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约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8%;(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6%。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 |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07834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1,175,865,495.37元,净利润120,999,136.57 |
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656,311,848.94元,净利润60,889,166.85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为79.16%,净利润增长率为98.72%,2023年度业绩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4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A,满足全额解除限售条件;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离职,该激励对象本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1年5月25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
9.08元/股调整为8.73元/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由18.16元/份调整为17.81元/份。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价格,因此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为8.73元/股。
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2年6月14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由8.73元/股调整为8.23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7.81元/份调整为
17.31元/份。
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3年6月2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23元/股调整为7.93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7.31元/份调整为
17.01元/份。
上述调整价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12日、2022年7月2日、2023年6月14日、2023年7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1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7,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387%。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本次待回购注销股份数量(股) |
中层管理人员(1人) | 135,000 | 67,500 | 50.00% | 0 |
离职人员 (1人) | 15,000 | 0 | 0.00% | 7,500 |
合计 | 150,000 | 67,500 | 45.00% | 7,500 |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满足可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1名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层面2023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根据公司《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二)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7,500股。
(四)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五)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一致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名激
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所获授的67,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及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及行权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及行权条件,尚需办理股份登记及解除限售所涉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尚需办理股份回购注销及减资所涉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限售/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行权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