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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特科技: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3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和听取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则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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