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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精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保钦联系电话:0512-62938520
保荐代表人姓名:苏北联系电话:0512-6293852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26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精工”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9.09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27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434.8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2月14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100Z0004号)。本次发行的股票于2023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亚通精工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亚通精工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东吴证券对亚通精工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保荐机构已与亚通精工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生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公开披露用途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亚通精工本次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亚通精工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亚通精工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保钦

苏 北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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