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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晶瑞电材: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3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Crystal Clear Electronic Material Co.,Ltd.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善丰路168号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联合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二〇二四年三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签名:

李 勍罗培楠李虎林
薛利新程小敏胡建康
李 明李晓强周庆丰

全体监事签名:

潘 鉴林萍娟张月萍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薛利新胡建康袁 峥
顾友楼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1

目录 ...... 1

释义 ...... 2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3

三、本次发行概要 ...... 5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0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8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0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0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1第三节 联合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3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 23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 23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5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26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2

一、备查文件 ...... 32

二、查询地点 ...... 32

三、查询时间 ...... 32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晶瑞电材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次发行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国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万商天勤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天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Crystal Clear Electronic Material Co.,Ltd
股票简称晶瑞电材
股票代码300655
法定代表人薛利新
注册资本99,457.6164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9日
上市时间2017年5月23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善丰路1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2526198B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电子工业用超纯化学材料(硫酸、硝酸、盐酸、氢氟酸、乙酸[含量>80%]、2-丙醇、氟化铵、过氧化氢[20%≤含量≤60%]、氨溶液[10%<含氨≤35%])及液体消毒剂【过氧乙酸(含餐具洗涤剂)[含量≤43%,含水≥5%,含乙酸≥35%,含过氧化氢≤6%,含有稳定剂]、过氧化氢】,开发生产电子工业用超纯化学材料,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一般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项目及方式经营)的批发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咨询和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外资比例小于25%)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1、2022年11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预案,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23年6月19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97,0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92,970.00万元,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相应调整,修订并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2023年9月11日,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92,97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81,535.00万元,募投项目拟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相应调整,修订并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3、2023年11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预案,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022年12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议案。

2、2023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程序

1、2023年10月11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的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3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9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缴款及验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于2024年3月25日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85号),截至2024年3月25日15时止,国信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国信证券为晶瑞电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开立的专门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449,999,995.50元。

2024年3月26日,国信证券将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人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于2024年3月2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88号),截至2024年3月26日止,晶瑞电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61,643,835股,发行价格为

7.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为449,999,995.50元(大写:肆亿肆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伍元伍角整),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及审计验资费、

证券登记费、信息披露费及印花税共6,226,456.44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3,773,539.06元,其中:股本人民币61,643,835.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382,129,704.06元。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61,643,835股,未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71,542,130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4年3月18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6.29元/股。

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7.30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6.06%。

(四)发行对象

发行人及联合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

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30元/股,发行股数为61,643,83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5.50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名,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493,150134,999,995.006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123,28751,999,995.106
3UBS AG5,616,43840,999,997.406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205,47937,999,996.706
5共青城豫章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09,58929,999,999.706
6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109,58929,999,999.706
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3,698,63026,999,999.006
8共青城恒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87,67123,999,998.306
9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876,71220,999,997.606
10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602,74319,000,023.906
11薛小华2,465,75317,999,996.906
12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2,054,79414,999,996.206
合计61,643,835449,999,995.50-

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结果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5.5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及审计验资费、证券登记费、信息披露费及印花税6,226,456.44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3,773,539.06元,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450,000,000.00元。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获配投资

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联合主承销商已于2024年3月11日向深交所报送《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并于2024年3月15日向深交所提交了《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168名、《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6名、《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至T日前新增意向投资者4名,共计178名,具体为:截至2024年2月29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管理公司51家;证券公司36家;保险公司23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1家;其他机构投资者36家;个人投资者11名;共178名。

发行人及联合主承销商于2024年3月15日(T-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174名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前表达意向且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送达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并于簿记开始前向4名在询价期间表达意向的投资者补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询价名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簿记开始前,新增的10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询价对象名称投资者类型
1共青城恒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2共青城豫章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3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4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5上海朗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他机构投资者
6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7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
8吴晓琪个人投资者
9薛小华个人投资者
10林金涛个人投资者

上述10名新增意向投资者中,有6家投资者:共青城恒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豫章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晓琪、薛小华于2024年3月20日(T日)参与询价,其中共青城恒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豫章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小华5家获得配售。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符合《承销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是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上述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2、申购报价情况

2024年3月20日(T日)8:30-11:30,在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共有18名投资者参与报价。经发行人、联合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18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上述18名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询价对象名称申购价格 (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892,300
7.696,300
7.4913,500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692,400
7.535,200
7.217,100
3UBS AG7.664,100
7.168,200
6.8211,800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523,800
7.288,900
7.0111,600
5共青城豫章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643,000
6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643,000
6.34,000
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532,700
7.053,100
8共青城恒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862,400
9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352,100
6.912,400
10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39,900
6.2910,000
11薛小华7.731,500
7.531,800
7.232,300
12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7.311,500
13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6.533,600
14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571,500
6.451,600
6.31,600
15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投锐进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791,500
6.362,000
16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6.755,000
17吴晓琪7.243,000
6.813,000
6.293,000
18周海虹7.292,000
6.792,500
6.593,000

3、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

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18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股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30元/股,本次发行对应的认购总数量为61,643,83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5.50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493,150134,999,995.006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123,28751,999,995.106
3UBS AG5,616,43840,999,997.406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205,47937,999,996.706
5共青城豫章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09,58929,999,999.706
6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109,58929,999,999.706
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3,698,63026,999,999.006
8共青城恒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87,67123,999,998.306
9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876,71220,999,997.606
10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602,74319,000,023.906
11薛小华2,465,75317,999,996.906
12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2,054,79414,999,996.206
合计61,643,835449,999,995.50-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询价对象名单》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18,493,15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注册资本762108.7664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26335439C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7,123,287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3、UBS AG

名称UBS AG
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住所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Switzerland,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B asel,Switzerl and
法定代表人房东明
注册资本385,840,847瑞士法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F2003EUS001

UBS AG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5,616,438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5,205,47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5、共青城豫章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共青城豫章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法定代表人上海江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志勇)
注册资本141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D10MD04H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共青城豫章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4,109,58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6、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66号西安工业设计产业园凯瑞B座A2402-3室
法定代表人万程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N1G53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投资管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投资咨询(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4,109,58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注册资本482725.6868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9986U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3,698,63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8、共青城恒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共青城恒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法定代表人江西省交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C49YQT7C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共青城恒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3,287,671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9、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5007761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2,876,71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10、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11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3232831XD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2,602,743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1、薛小华

姓名薛小华
住所南京市白下区****
居民身份证号3201021970****

薛小华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2,465,753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2、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060934243K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最终获配数量为2,054,79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二)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无需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情况如下:

1、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10只公募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均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3、UBS AG为QFII,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涉及向他人募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4、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涉及向他人募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5、薛小华为个人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需要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情况如下: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5只产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35只产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7只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备案的产品,已完成产品备案。

2、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管理人,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其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因此无需产品备案。

3、共青城恒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豫章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管理人及备案的产品,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三)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合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合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3UBS AG专业投资者I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5共青城豫章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I
6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8共青城恒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I
9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10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投资者/C4
11薛小华普通投资者/C5
12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I

经核查,上述12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合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四)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五)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经查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未通过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

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021-60893210

传真:021-60933172

保荐代表人:刘伟、庞海涛

项目协办人:张家端

项目组成员:田野、廖宝锋、陈圣、蒋阳、黄河

(二)联合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0755-23835518

(三)联合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联系电话: 0755-83537870

(四)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宏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A座32层电话:010-82255588传真:010-82255600经办律师:薛莲、李浩

(五)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王越豪住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电话:(0571)88216888传真:(0571)88216999经办会计师:林旺、王建

(四)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王越豪住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电话:(0571)88216888传真:(0571)88216999经办会计师:林旺、王建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总数 (股)持股比例(%)
1新银国际有限公司165,176,12416.60
2李虎林52,185,2165.25
3徐萍45,519,2244.58
4许宁16,447,5731.65
5徐成中12,836,8331.29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1,753,4431.18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8,873,4820.89
8常磊6,481,2890.65
9潘鉴4,784,0240.48
10白海霞3,480,1610.35
合计327,537,36932.92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
1新银国际有限公司165,176,12415.63
2李虎林52,185,2164.94
3徐萍45,519,2244.31
4许宁16,447,5731.56
5徐成中12,836,8331.21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1,753,4431.11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8,873,4820.84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123,2870.67
9常磊6,481,2890.61
10UBS AG5,616,4380.53
合计332,012,90931.42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61,643,83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与公司发展战略方向一致,将进一步丰富公司业务类型,有力地促进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以及行业地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无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调整的具体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

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联合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

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联合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95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人及联合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发行方案》,并于2024年3月11日报送深交所备案,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发行方案》中相关约定执行。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联合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联合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2695号)的要求;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新增股票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已对《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刘 伟 庞海涛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合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合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合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合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王 军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 宏

经办律师:

薛 莲

李 浩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林 旺 王 建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越豪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林 旺 王 建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越豪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深交所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7、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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