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47号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德斌、周俊、张发军: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与事实不符
2023年12月29日,你公司公告称拟聘请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旭泰)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相关事项于2024年1月18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于2024年2月27日签订《业务约定书》。2024年3月14日,你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并向我部提交了信息披露申请。申请文件《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称,你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旭泰致函公司请求辞任。你公司同时提交了与前述公告相关的报备文件《关于ST三盛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终止的函》(以
下简称《终止函》),《终止函》未加盖深圳旭泰公章。经查,公司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后无法提供加盖深圳旭泰公章的《终止函》,且于2024年3月15日向深圳旭泰发送了《告知函》,主动解聘深圳旭泰。你公司3月14日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文件与事实不符,未能保证有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解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你公司2024年3月22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的公告》及2024年3月25日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在解聘深圳旭泰前,未根据《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直至2024月3月22日才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解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1.2条第一款、第4.1.7条、第5.1.1条、第5.1.3条、第5.1.5条、第6.1.7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戴德斌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周俊作为你公司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
4.2.2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5条的规定。
张发军作为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5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戴德斌、周俊及张发军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