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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19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30,137,30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5.334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陆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杨之豪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潘新雷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停产并拟签署设备拆除转让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30,099,90999.994137,4000.00590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子公司停产并拟签署设备拆除转让合同的议案1,818,45597.984837,4002.0152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慧、陈护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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