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 | 条款 | 原规则 | 条款 | 修订后规则 |
1 | 第二十四条 |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四条 |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告中指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2 | 第二十七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二十七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3 | 第三十四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在保障参会股东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出席方式可以为通讯方式;执行委员会主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 |||
4 | 第四十六条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四十六条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5 | 第五十九条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第五十九条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 | |||
6 | 第六十一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删除 | |
7 | 全文 | 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