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
(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 | 条款 | 原规则 | 条款 | 修订后规则 |
1 | 第二十一条 | 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 删除 | |
2 | 第三十三条 |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 第三十二条 |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
3 | 第三十八条 |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记名书面表决方式。特殊情况下,可在保证监事充分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传真等书面签字方式进行表决。 | 第三十七条 |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记名书面表决方式。特殊情况下,可在保证监事充分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子签名等方式进行表决。 |
4 | 全文 | 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